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涉及人的临床研究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20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4)、《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2014)、《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规范》(2018)、《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指南》(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人类生物样本库伦理审查范本(2020)》、《北京市医学伦理审查互认联盟工作规则(2020)》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北京海淀区香山一棵松50号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1号楼专家办公区302室。
第六条 组织架构:伦理委员会隶属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设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不少于11人,以有效开展工作的人数为限,由多学科背景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学领域、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同时考虑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任。所有委员签署保密协议与利益冲突声明。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研究项目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新技术和新业务的临床研究或引进应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科研课题、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和研究者发起的其他研究等。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伦理委员会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将伦理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药物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和伦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研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由多学科背景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学领域、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同时考虑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任。医疗卫生机构法人、研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首都医科大学任命,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首都医科大学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查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是被任命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以及临床研究方法学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需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 主席: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首都医科大学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与其它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其他资深委员履行主席全部或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2;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本单位兼职委员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并由医院院长办公会任命。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缺席半数以上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或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建立办公室工作制度、程序,配备独立工作空间及设备设施,满足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设办公室秘书1-2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行政工作。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由医院院长办公会任命。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为每个审查项目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每季度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和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5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委员不投票,只有当两种审查意见的票数相等或各种审查意见的票数都不足半数时,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委员才可以投票。药物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协同伦理委员会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由本医院承担的以及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其它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
加强内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伦理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质量,跟踪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接受外部监管。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和提高。
接受社会和受试者的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互联网公开伦理管理和伦理审查信息,研究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将研究项目和相关信息在医学研究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文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向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独立存储项目文件和管理文件的空间,提供电子文档的管理设备和安保措施,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湿、防虫设施,实行电子文档异地备份,确保伦理相关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